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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内部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程
来源:本站  |   作者:系统管理员  |  日期:2023-04-21  |  点击量:114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中国有限公司建工集团内部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了打造建工特色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服务好建工集团内部兄弟单位,更好地防范外部信贷风险。【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中国有限公司推出集团内部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简称“内部流动资金贷款”)。并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借款主体

内部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为:广西建工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僵尸”分公司)。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内部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集团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和额度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借款额度视各公司情况确定。

第四条 借款利率

贷款综合费率原则上为14%--24%/年,如低于年化14%利率,则须上报审批。

第五条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第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

借款人须委托小贷公司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集团子公司账户,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贷款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下的,可转入分公司书面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借款人性质

借款人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指定或授权的分公司,公司经营正常,无重大影响公司运营事项。

第八条 风控措施

(一)借款人为集团子公司的,须出具同意贷款的董事会决议;

(二)借款人为分公司的,须分公司提供领导班子同意借款的会议纪要,且分公司上级子公司出具授权书或者担保函;

(三)借款人为 子(分)公司的,也可由小贷公司允许准入的担保公司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本规程项下各类贷款均应在信用分析、授信调查和审查、授信审批业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二章贷款受理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会决议(授权书或担保函)、公司征信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各项资信等材料,经业务部门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综合信用良好、实力可靠,方能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若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显示近两年内有10次逾期或连续5次逾期现象且单次逾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业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确需要受理的,必须取得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上无被执行及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资料之后,贷款项目主办人、协办人应对贷款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贷款授信额度进行初审,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及时上报。

第三章贷款审查审批及发放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额贷款业务流程为:


第十五条 发放建工集团内部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要依照公司信贷业务流程严格审查,对涉及的公司、公司领导需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贷款支持的公司具备完善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提供的施工服务、租赁设备等合法、有效、真实,相关方没有重大争议和纠纷;

(二)借款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三)借款人领导班子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人品好、讲诚信。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当与我公司当面签订贷款、保证合同等相关文件,按我公司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委托合作银行发放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取委托合作银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公司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并及时跟踪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及其班子领导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有无违反当地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实际建设施工情况及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现借款人存在经营收入、负债总额、法律诉讼、施工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业务部门主办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并同时报告风险管理部和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防止信贷资产产生不良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本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中国有限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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